十九、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人口販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 並為辯論外,應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並就科刑範圍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