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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4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一、配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所定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
    控制措施,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係屬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為「普」等級之系
    統,應執行之控制措施,爰修正為適用所有系統;另第三款規定,係屬資通系統
    防護需求分級為「高」之系統,爰將「重要系統」修正為「資通系統防護需求「
    高」等級之系統」,以符實需。
二、因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實務作業需求,修正第四款規定,以適用所有系統,以及
    修正第五款規定,要求含有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之系統,均應考量業務需求,設
    定可開放連線之時間或連線逾時自動登出之機制。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將現行規定之登入失敗次數上限修正為五次,另重新啟動時應先確認身分,才可應其
要求解除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