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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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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
    ,防止非法授權存取之事件,以維護資料之保密性,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範圍
    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管理事
    宜。
三、帳號新增及異動管理
(一)帳號新增及異動須經申請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交由系統管理人員或
      帳號管理人員處理,並保留紀錄。
(二)帳號、密碼之通知過程,應有保護措施,防止被窺視竊取。
(三)每一使用者在同一系統上應以使用一個帳號為原則,同一使用者因
      業務或特殊需要有使用二個以上帳號之必要時,應提出申請核可。
(四)離職人員及留職停薪人員應辦理帳號異動程序,並由帳號管理人員
      立即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未依規定辦理者,帳號管理人員得
      逕行停止該帳號之使用。
(五)系統存取權限之配賦,應以執行公務必要者為限。
(六)原則禁止共用帳號,以區分安全責任。
四、系統登入作業管理
(一)重要系統應限制連續登入失敗之上限為五次,登入失敗次數達上限
      者,應暫時停止該帳戶一定時間之登入,或鎖定該帳戶直到系統管
      理人員(或帳號管理人員)確認該帳戶擁有人身分後應其要求解除
      鎖定。
(二)重要系統之登入程序應避免於登入畫面提供帳號、密碼之提示訊息
      ;登入失敗之因應訊息亦不揭露系統設計相關資訊。
(三)重要系統使用者除採一般識別碼外,應依業務需求考量是否須採用
      其他適切之身分鑑別技術。
(四)重要系統於登入作業完成後,應以可顯示前一次登入成功或失敗之
      時間或相關訊息為原則。
(五)含有敏感性資訊之系統,應考量業務需求,設定可開放連線之時間
      或連線逾時自動登出之機制,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五、密碼安全管理
(一)除系統程式使用之帳號及系統採用多重身分認證方式外,一般靜態
      密碼之強度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禁止使用空白密碼。
      2.密碼長度至少為八個字元,管理者密碼至少為十個字元。
      3.密碼變更時,新密碼不得與前三次密碼相同。
      4.密碼設定應包括數字及英文字母,建議包括特殊字元。
      5.重要系統之密碼以至少每六個月更換一次為原則。
      6.避免使用與個人有關資料(如生日、身分證字號、單位簡稱、電
        話號碼等)作為密碼。
(二)使用者密碼須妥善保管,避免他人知悉。
六、使用存取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權限之申請,應由權責主管依照使用者執行職務需求及角色
      ,以工作所需最小權限之原則核可後,交由系統管理人員或帳號管
      理人員執行相關設定。
(二)未經核可之申請,系統管理人員或帳號管理人員不得進行 授權作
      業設定。
(三)經授權之使用者方始得使用作業系統提供之公用程式。
(四)系統管理人員進行遠端維護時,應限制經由本部核可之遠端連線來
      源。
七、存取事件紀錄
(一)重要系統應啟動系統紀錄功能,系統管理人員不得刪除系統稽核檔
      案。
(二)系統紀錄檔應定期備份,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三)各重要系統應視其重要性及系統支援程度,在不影響日常作業之情
      況下,將以下事件列入紀錄:
      1.系統管理人員及具備特殊權限帳號者之登入成功及失敗事件。
      2.使用者帳號異動及對密碼檔案之讀取與變更。
      3.程式原始碼及程式執行碼之變更。
      4.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系統使用之資料庫資料所作之資料變更。
      5.系統設定檔之存取及變更。
(四)存取事件紀錄應使用系統內部時鐘,並與國家時間同步。
八、存取控管作業查核
(一)系統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帳號權限清查,檢視權限與職務對應之適
      切性及是否留存閒置帳號等。
(二)系統管理人員應不定期監控有無違反系統存取之安全事件,以維護
      系統存取安全。
(三)系統管理人員應針對存取行為進行查核,檢視各項紀錄,並分析其
      異常狀況。
(四)系統管理人員所存取之紀錄檔須另指派專人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