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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7
七、存取事件紀錄
(一)重要系統應啟動系統紀錄功能,系統管理人員不得刪除系統稽核檔
      案。
(二)系統紀錄檔應定期備份,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三)各重要系統應視其重要性及系統支援程度,在不影響日常作業之情
      況下,將以下事件列入紀錄:
      1.系統管理人員及具備特殊權限帳號者之登入成功及失敗事件。
      2.使用者帳號異動及對密碼檔案之讀取與變更。
      3.程式原始碼及程式執行碼之變更。
      4.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系統使用之資料庫資料所作之資料變更。
      5.系統設定檔之存取及變更。
(四)存取事件紀錄應使用系統內部時鐘,並與國家時間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