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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7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為使資訊系統產生稽核紀錄之時間同步,存取事件紀錄應使用系統內部時鐘(各系統
伺服器連結至對時伺服器進行與國家時間同步作業),爰增定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