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一、修正「保防」為「安全防護」。
二、依據「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法務部廉政署
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組成機關。
三、為延續「行政、調查、政風」聯繫機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列負責統合、
督導安全防護工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列席成員,以提升
整體工作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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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巡署改隸海洋委員會,原督導小組由該署情報主管組成,調
整為該署副首長組成,爰修正本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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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 鑑於保防工作必須平戰結合,以情報為先,著重於作戰前對危安預警情資蒐報研析,
作為軍事作戰決策依據,各作戰區須仰賴地區國安團隊提供反情報資訊,俾先期採取
適當處置措施,故須不定期視狀況需求,召集地區相關機關人員與會,共同研判當前
情勢及應處,發揮保防工作聯防機制與效能,以維護國家安全,爰修正本點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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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 同第三點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