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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
      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
      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
      主管負責召集,並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合、督導
      安全防護工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列席,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
      ,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
    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