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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
      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
      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
      主管負責召集,並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合、督導
      安全防護工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列席,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
      ,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
    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
      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
      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
      主管負責召集,並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合、督導
      安全防護工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列席,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
      ,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
    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
      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
      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
    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等副首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
      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
      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
      會報備查。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
    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等副首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
      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
      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
      會報備查。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動員後,各作戰區得依任務實際需要,邀集地
    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召開臨時會報,並得邀請地區相關機關副首
    長列席。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副首長、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情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
      ,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
      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動員後,各作戰區得依任務實際需要,邀集地
    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召開臨時會報,並得邀請地區相關機關副首
    長列席。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
      令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副首長、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情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
      集,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
      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
      防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副首長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
      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7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內政部警政署
      、憲兵司令部副首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
      務主管組成,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會
      報小組」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