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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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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調各機關推動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特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
    點第九點規定,設置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
    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
    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四、本會報之上級指導為行政院,並邀請國家安全局列席。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六、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重大全國安全防護工作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法令之研擬、諮詢審議事項。
(四)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五)關於全國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之推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
      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
      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
      主管負責召集,並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合、督導
      安全防護工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列席,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
      ,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
    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八、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之與會成員、各級會
    報秘書單位及相關工作事項,另以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規
    範之。
九、本會報委員與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
    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