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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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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
    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
    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