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六條,於本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免議決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