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13:4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六條,於本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免議決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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