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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1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一、現行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所訂「受刑人身分簿」為紙本文件,為因應假釋資料
    電子化之作業方式,爰刪除附送身分簿之規定。
二、現行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