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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1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