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2)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依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
之。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
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
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三)本院調用支援人員、職務代理人、短期就業人員、工讀生及志工等
,於調用、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