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所稱急、重症收容人之評估原則如下:
(一)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疾患、嚴重脫水或出血、心血管疾病、腎臟或腦
血管病變者。
(二)昏迷、休克、急性中毒、藥物急性過敏反應、外傷骨折、外傷出血
、脫臼、腦震盪、火傷、燙傷及嚴重膿瘍者。
(三)急性腸胃道疾患、腸胃道出血、急性腹痛或其他急性疼痛,如未即
時處理無法緩解且有可能導致病況惡化者。
(四)患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非即時處理治療,病情即將惡化,難於
治療,或不予療養環境無法痊癒者。
(五)生命徵象不穩定者。如心跳低於每分鐘六十次或高於每分鐘一百四
十次,呼吸急促、呼吸困難,血壓收縮壓高於一百五十mmHg、舒張
壓高於九十五mmHg、收縮壓低於九十mmHg,有明顯不適主訴者。
前項急、重症收容人應由戒護科派員迅速提帶至醫務中心看診;夜間
駐診醫師離所後,則由衛生科值日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