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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歷次修正: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7
七、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所屬有功人員不願受領應受核發之獎金者, 應由所屬機關繳回法務部,辦理支出收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