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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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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法務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法九十矯字第一○二三號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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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舍房整潔、避免收容人家屬代購送入物品漫無限制,並造成各
    場舍囤積物品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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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定每日金額貳仟元內及每項物品以二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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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器、電池、香煙依規定不可由家屬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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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經呈核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