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22:40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一、依  法務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法九十矯字第一○二三號函示辦理。
二、為維護舍房整潔、避免收容人家屬代購送入物品漫無限制,並造成各
    場舍囤積物品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限定每日金額貳仟元內及每項物品以二為單位。
四、電器、電池、香煙依規定不可由家屬代購。
五、本注意事項經呈核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