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 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十一 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 受刑人身分簿。 (二) 假釋報告表二份。 (三) 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