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 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以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債務之義務,該債 務係指私人間借貸行為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債務 ;另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 產未予信託者,除處以罰鍰外,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 ,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信託或補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