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3:5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其已信託不動產如有進
行都更或涉訟情形之適用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3.
發文日期:101.02.01
要  旨: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
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4.
發文日期:099.11.1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以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債務之義務,該債
務係指私人間借貸行為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債務
;另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
產未予信託者,除處以罰鍰外,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
,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信託或補正為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