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依照法務部 80 年 7 月 20 日法八○監字第 112 83 號函規定辦理
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各看守所應確實依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同法 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男性受刑人自其刑期屆滿之日溯至三個月前(或九十日)起,許留簡樸適 度之髮型
各監院所平日應注意防治收容人之皮膚病,並將本項工作列入衛生工作之 重點
各監院所查明「關懷」雜誌第七期所刊載之獄中收容人感染皮膚病及傳染 情形之實際病因,並研擬具體防治措施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