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依照法務部 80 年 7 月 20 日法八○監字第 112 83 號函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切實遵照法務部八十年七月二十日法八○監 字第一一二八三號函有關「男性被告宜留三公分之平頭髮型,不得強令被 告理光頭」之規定辦理;被告如要求理三分短髮者,應留聲請書存查,請 查照。 說 明:奉 法務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二五四三號函辦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看守所 副 本:各少年觀護所、本署所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