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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義所甲字第 4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依照法務部 80 年 7  月 20 日法八○監字第 112
83  號函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切實遵照法務部八十年七月二十日法八○監
          字第一一二八三號函有關「男性被告宜留三公分之平頭髮型,不得強令被
          告理光頭」之規定辦理;被告如要求理三分短髮者,應留聲請書存查,請
            查照。
說    明:奉  法務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二五四三號函辦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看守所
副    本:各少年觀護所、本署所務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