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5:5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4 條
1.
發文日期:104.07.15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公路法第 56 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3  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
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
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
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2.
發文日期:086.08.19
要  旨:
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之建議事項案
3.
發文日期:083.09.17
要  旨:
為配合對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提示有關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4.
發文日期:076.12.23
要  旨:
關於演藝人員在表演時穿著三點式透明服裝顯現裝內婦女乳部及陰部體毛
,是否構成妨害風化罪,本部意見如下:按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
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有關色情行為而言,有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
五五八號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五六三號、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判例
可參。至如主旨所示之行為是否與猥褻之要件相符,而構成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宜依當時實際情況,視社會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尺
度如何及在客觀上是否足以興奮或滿足觀眾之性慾而定。
5.
發文日期:057.07.02
要  旨:
查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指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
言。所謂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參照司法院
第二○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 來文所指
於茶室、咖啡室、理療院、旅社、浴室等場所之有關色情行為,如已合於
公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負刑責。至營業負責人不在場,是否應負刑
責,則應以其有無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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