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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170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之建議事項案
主  旨:貴監陳報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乙份,有關建議事項,
     核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六年四月廿八日北監璧教字第三七二七號函。
     二、由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未修正,凡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
       風化各條之罪者,於假釋前,仍應經強制診療。本部業於八十六年七
       月廿三日以法 86 矯決字第○○○三六九號函示在案。
     三、為爭取是類受刑人之診療時效,避免影響其陳報假釋之權益,各監獄
       應於受刑人入監後迅予調查,並於二個月內移送完畢。有關建請增員
       乙節,將列入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3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