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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刑(二)字第 43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查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指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
言。所謂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參照司法院
第二○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 來文所指
於茶室、咖啡室、理療院、旅社、浴室等場所之有關色情行為,如已合於
公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負刑責。至營業負責人不在場,是否應負刑
責,則應以其有無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斷。
全文內容:查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指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
          言。所謂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參照司法院
          第二○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 來文所指
          於茶室、咖啡室、理療院、旅社、浴室等場所之有關色情行為,如已合於
          公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負刑責。至營業負責人不在場,是否應負刑
          責,則應以其有無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