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03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9 條
1.
發文日期:112.07.03
要  旨:
法人經解散後,於清算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法人人格仍為存在
,其原帳戶利息,仍屬於該清算法人所有,應合併列入財產由清算人依清
算程序處理,並於清償債務後,依民法第 44 條規定將賸餘財產依該法人
之章程及解散決議處理歸屬
2.
發文日期:101.12.11
要  旨:
民法第 69、70、766、836-2 條等規定參照,與土地分離後之土石,是否
為地上權人使用收益標的,仍須視地上權設立目的及約定使用方法而定,
故如以興建旅館為目的之地上權,設定目的即在使地上權人得以使用土地
興建旅館,並享有收取租金權利,於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下,似難遽認地
上權人得就興建工程所採出土石為收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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