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5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 條
1.
發文日期:105.06.28
要  旨: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其賸餘財產歸屬,應依
民法第 44 條規定,並非歸屬捐助人或國庫,另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
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其尚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決
定捐贈歸還財團法人所有財產,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2.
發文日期:102.02.08
要  旨:
民法第 34 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因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方式,
縱與上述要點規定不符,應優先適用捐助章程規定,且其捐助章程於申請
設立時,既經許可有案,則法人未依要求修正章程,仍依捐助章程辦理,
尚非屬「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自無民法第 34 條規定適用
3.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民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如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
關業管範疇情形,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
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
5.
發文日期:100.07.21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機關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既為行政
罰,應以行為人有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如係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之行
政法上義務,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撤銷或廢止許可,性質上即屬行政
罰
6.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
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
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
不當聯結原則
7.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8.
發文日期:066.08.10
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倘若財團法人之董事將捐助財產處
分,足以影響財團法人之組織基礎,因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是否應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惟法
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如已有規定,而財團董事在法人解散
以前,擅將法人財產贈與第三人,是否逾越權限?其贈與之效力如何,則
屬私權爭執,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9.
發文日期:066.01.25
要  旨:
一  來函所述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灣區會及臺灣中華基督教衛理
    公會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造成既成事實,可否准
    予追認疑義部分,事屬主管官署之職權,請依民法第三十二條、三十
    四條及其他相關法令,就具體事件予以監督,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二  查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既無社員亦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意思機
    關。宗教團體若以財團法人之形式成立,當無會員大會或教徒大會之
    可言。
10.
發文日期:064.00.00
要  旨:
釋示宗教財團法人將所建樓房部分出租經營事業疑義
11.
發文日期:059.12.31
要  旨:
民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宣告解散」,可解為合作社法規定之「解散命令
」
12.
發文日期:059.12.09
要  旨:
合作社命令解散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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