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經移送機關指封後,查封義務人租用保管箱內未上市股票,該 股票為義務人之被繼承人名義。經義務人以外之繼承人聲明異議,主張股 票為遺產且未經分割,為繼承人公同共有。試問:異議有無理由?如有理 由,於撤銷查封後,應將股票發還何人?
執行機關查封債務人所有,但在第三人占有中之留置物,經該第三人聲明 異議主張拍賣該批動產將侵害其留置權。試問: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