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花蓮縣第四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112 年度提報行政院計畫聽證會 」疑似違反行政程序法疑義之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 54、107、155、156 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 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 「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 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 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
法務部就「臺東縣(101-104)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 」之說明
法務部就「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 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 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