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5:1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1.
發文日期:107.08.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
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
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
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
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
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2.
發文日期:104.12.18
要  旨: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
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
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
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3.
發文日期:103.12.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
「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
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
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
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
,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
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
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4.
發文日期:099.12.30
要  旨: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
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
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
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
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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