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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09.08.04
要  旨:
財團法人改隸主管機關,申請改隸許可時,應提出符合申請改隸及擬改隸
主關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現金總額比率之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所應提出之證明
文件,係指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
2.
發文日期:108.05.2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授權主管機關依其職
掌業務性質,訂定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又同條第 2  項規定係授
權主管機關就其業務職掌性質及監督之需要,訂定捐助財產中現金總額之
比率,二者所欲規範之事項實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