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2.03.06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依第 2 項後段規
定處行為人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因財團法人具有
公益性,對於違反該規定之行為人所處之罰鍰需達到嚇阻的目的,故應處
以借貸金額之一定倍數範圍內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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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0.05.18
要 旨:財團法人如於財團法人法施行時已符合第 2 條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自應即依本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與本
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法第 67 條規定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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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10.04.26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規定有關補足差額之規定,係明定該財團法人之主管
機關得於本法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以該條規定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並非
強制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接受政府之捐贈,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為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仍取決於受捐贈財團法人本身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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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9.10.27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認定與補正事項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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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9.08.04
要 旨:說明有關政府機關捐贈之財產如何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2 條及財團法人基
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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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8.11.29
要 旨: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有遴聘、人數比例、選(解
)任程序等規定。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
生方式,於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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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108.10.15
要 旨: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屬性及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比率等
事項,涉及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等相關規定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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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108.09.20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2、63 條規定參照,是否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視政府
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同捐助財產與捐贈
並列入基金財產,合計是否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 50 為斷;又
部分性質特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倘主管機關認定有
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至於是否有
加強監督必要而應予指定,宜由各主管機關本於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
審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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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108.09.16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第 1 項後段所定董事期滿連任比例限制
,即「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尚無小數點四捨五入問題
;又董事有一人於任期屆滿前死亡,依第 4 項規定,如另選其他人選繼
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該繼任人選任期既係依原任董事任期,且如
採屆期制,則該繼任董事仍應計入第 1 項後段所定「期滿連任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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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108.05.27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5 項規定
,經董事會決議將財產列入基金時,尚應符合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基
金計算辦法等規定,始得為之;如有該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且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列入基金者,仍不得將其受捐贈財產列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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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該條規定情形而
適用該條及該法相關規定後,並不發生使該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變屬性
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效果,此與依該法第 68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財
產補足差額,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兩者之法
律效果並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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