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109.10.23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捐助人為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者,其捐助章程
不得訂定財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捐助人,至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
法人,均非禁止之列
2.
發文日期:109.03.03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之一,方得動用。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或動
用捐助財產,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財團法人
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惟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社團法人
3.
發文日期:108.10.15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設
立之他律法人,於該法施行後,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依其捐助章程規定如歸屬於
其他財團法人,尚無不符該法規定意旨
4.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
5.
發文日期:107.12.26
要  旨: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破產公司股票股票為財團法人基金會清
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址所在
地地方自治團體,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