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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3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捐助人為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者,其捐助章程
不得訂定財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捐助人,至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
法人,均非禁止之列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得否歸屬捐助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8  月 26 日文綜字第 1092041570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
              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
              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
              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係參酌民法第 44 條意旨,明定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惟
              仍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即營利社團法人)或團
              體,至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非禁止之列。惟縱賸餘財產得
              歸屬於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仍應注意該非營利法人或團體解散後,其
              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以防脫法
              行為之發生(本部 109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903502880  號
              函參照)。
          三、關於所詢旨揭疑義,如財團法人之捐助人為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
              法人或團體者,其捐助章程自不得訂定財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
              捐助人,惟倘捐助章程明定財團法人解散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
              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即營利社團法人)或團體」以外特定對象
              ,例如: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而該特定對象洽是捐助人者,應
              無不可。
          四、至有關來函所揭前司法行政部 66 年 5  月 4  日(66)台函民字第
              03969 號函,查該函係就特定醫療財團法人具體個案案情所為之函釋
              ,尚不宜逕予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