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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9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破產公司股票股票為財團法人基金會清
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址所在
地地方自治團體,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台電文化工作基金會辦理解散清算,其持有破產公司股票是
          否屬民法第 44 條所定賸餘財產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11 月 27 日府授財務字第 1076030816 號函。
          二、按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尚未施行,是財團法人解
              散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仍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至財團法人法
              108 年 2  月 1  日施行後,則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規定,合先
              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應依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
              為目的之團體。」本件依貴府來函所述,「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榮電公司)7,731,860 股之股票」為財團法人台電文化工作基金會清
              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其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
              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即貴府),與上開民法規定尚無不符。至
              於榮電公司如尚在破產程序進行中,貴府於接收該公司股票後,應得
              依破產法相關規定行使應有之權利。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