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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09.04.0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2.
發文日期:106.11.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
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
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
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
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3.
發文日期:106.08.04
要  旨:
菸害防制法第 12、28 條規定參照,如該等規定明定未滿 18 歲不得吸菸
,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以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
年齡,則自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觀之,主管機關命令接受戒菸教育對象,
亦應包含未滿 14 歲吸菸行為人,屬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4.
發文日期:104.05.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未滿 14 歲學
生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學生接
受心理輔導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措
施,對學生處置措施實係蘊含教育目的,應不具裁罰性質,故應非屬行政
罰,自無性別平等教育法與行政罰法牴觸或競合疑義
5.
發文日期:104.04.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參照,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罰鍰行
為期間,如跨越當事人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期間,裁罰機關「得」減輕
處罰,至於是否減輕,應由裁罰機關本於職權裁量,並非必須減輕
6.
發文日期:104.03.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9  條、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如行為人跨越當事人未滿
14  歲期間或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期間情形,未滿 14 歲無責任能力期
間,應依法不罰,而屬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限制責任能力期間,裁罰機
關得減輕處罰,至於是否減輕應由裁罰機關本於職權裁量
7.
發文日期:101.08.2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
酌之因素,與同條第 3  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8.
發文日期:101.02.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 8  條或
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
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9.
發文日期:099.04.19
要  旨:
關於少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
分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行政罰法第 26 條
第 2  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以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
則
10.
發文日期:098.08.12
要  旨: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
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