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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6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主    旨: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等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2  月 10 日基府社勞參字第 10902030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條本文所
              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
              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本部 107  年 8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703512520  號函參照)。又該條但書所稱「按其
              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例如依行為人之社
              會地位及個人能力,於可期待運用其認識能力,是否能意識到該行為
              係屬不法,並於對該行為之合法性產生懷疑時,負有查詢義務,而應
              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倘行為人並非「不知法規
              」,縱屬初犯或欠缺經驗,仍無前開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
              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64  號判決、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 2  號判決、本部 106  年
              11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750  號函參照)。至於是否符合本
              法第 8  條但書情形,與本法第 9  條責任能力之規定、第 10 條不
              作為之責任規定、第 11 條至第 13 條關於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
              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行為之免責事由等規定無涉。本件貴府來函
              所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
              罰(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00376  號行政判決參照)。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