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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12.08.11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
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
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管轄權之區域。性騷擾事件行為
發生在國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是否受理
2.
發文日期:108.09.1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6  條規定參照,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
受處罰者,均適用該法。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或結果全部或
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該法規定
3.
發文日期:104.04.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6、14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
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
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
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
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
」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
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