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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9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
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
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管轄權之區域。性騷擾事件行為
發生在國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是否受理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新北市政府函詢被害人於國外遭性騷擾事件之受理及裁罰
          ,涉行政罰法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衛部護字第 112012783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第1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
              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第 2  項)。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第 3  項)。」依上開條文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只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包含同條
              第 2  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之情形),無論行為人之國
              籍為何,只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
              適用本法。又隨著網際網路通訊科技之日新月異,跨國違法行為益形
              猖獗,為防杜不法,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
              之全部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隔地),只要其中之一發生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適用本法規定(本部 108  年 9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8035141
              00  號函參照)。此外本條第 2  項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一方面擴
              大及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依國際公法
              一向承認船籍國或航空器國籍登記國之管轄權。另一方面,更擴大適
              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
              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
              管轄權之區域(「擴張的主權領域」例如駐外領、使館擬制為本國領
              土,而有本法的適用(蔡志方,行政罰法釋義與運用解說,初刷一版
              ,2006  年 11 月,第 38 頁參照)),故於該區域內,就我國得行
              使管轄權之事項,違反我國法律所規定之行政法上義務而得為處罰對
              象且應予處罰者,自當「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而適用行政
              罰法(林錫堯,行政罰法,初版第 1  刷,第 78 至 79 頁參照)。
              有關來函所詢,性騷擾事件兩造當事人為我國人,行為發生在國外,
              地方主管機關得否援引本法第 6  條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應依
              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此部分宜由權責機關參酌上開說明審認之
              。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