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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4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6  條規定參照,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
受處罰者,均適用該法。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或結果全部或
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該法規定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境外公司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9  月 11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133038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第 3  項)。」依上開條文第 1  項及第 3  項
              規定,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包含同條第 2
              項「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之情形),無論行為人之國籍為何
              ,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適用本
              法。又隨著網際網路通訊科技之日新月異,跨國違法行為益形猖獗,
              為防杜不法,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之全部
              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隔地),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
              用本法規定(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403504530  號
              函參照)。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機關及
              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故有關本件「○○○○○○」訂房網公司
              遭假冒進行解除分期付款詐欺案件,就「○○○○○○」訂房網公司
              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管轄權,應如何進行調查及裁處程序
              ,因貴署同函已徵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爰請參照該會意見及上開
              說明,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