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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2 條
1.
發文日期:108.09.2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與海岸巡防法「安全檢查」及「檢
查」,其本質上有無不同及其適用對象、實施之主體、時點、地點及方式
,與同時違反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處罰規定時法規適用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4.09.03
要  旨: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
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
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
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3.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4.
發文日期:103.11.1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3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
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
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
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
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5.
發文日期:103.02.18
要  旨:
醫療法第 24、106  條、行政罰法第 26、32 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
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6.
發文日期:102.11.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 26 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
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
,除有該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7.
發文日期:102.01.03
要  旨: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
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
,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
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8.
發文日期:100.12.30
要  旨:
法務部擬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
辦法(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
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