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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04.04.27
要  旨:
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規定,該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
密,如自該法施行後 2  年內,尚未依該法重新核定者,其法律效果擬制
為自該法施行後屆滿 2  年之日起,即自動解除機密,免經有核定權責人
員另為解除機密核定
2.
發文日期:102.05.13
要  旨:
法務部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所核定之國家機密,於該
法施行 2  年後始重新核定,是否仍為有效」之意見
3.
發文日期:098.07.06
要  旨:
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實務運作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