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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3 條
1.
發文日期:112.03.2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
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
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10.08.26
要  旨: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
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8.10.29
要  旨: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
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4.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
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即生終止效果,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財產亦應歸屬於委託人,依規定自應辦理塗
銷信託登記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5.
發文日期:103.06.26
要  旨: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時,繼
承人承受委託人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繼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財
政部認該情形應屬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 3  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情
形,法務部敬表同意
6.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
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