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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
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
,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2.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其本人或關係人;且
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否則即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3.
發文日期:098.06.02
要  旨: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
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4.
發文日期:093.05.04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