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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11.02.23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
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3  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12.16
要  旨:
有關員工福利信託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應申報之財產疑義
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9.06.15
要  旨:
公職人員本人或配偶開設「診所或事務所」自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對各種事業之投資」。「診所或事務所」之
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商號而不具備獨立法人格,則因各項財產與申報
人之財產合而為一,難以割裂觀察,自應依規定申報
4.
發文日期:104.07.30
要  旨:
公職人員是否須申報信用卡「應付帳款」,基於衡平財產申報正確性及公
職人員履行財產申報義務便利性,該類「債務」應無須申報;另刷卡現金
回饋紅利其使用具有範圍限制,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規定所指債權不同,故申報人毋庸申報
5.
發文日期:099.12.20
要  旨:
有關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該申報人雖未實際出資,然既屬其名下財
產,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惟借名者若經申報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確有實際
出資者,則須視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範之情形存在
6.
發文日期:099.11.1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以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債務之義務,該債
務係指私人間借貸行為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債務
;另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
產未予信託者,除處以罰鍰外,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
,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信託或補正為止
7.
發文日期:099.06.11
要  旨:
關於以公職人員登記成立獨資、合夥商號所取得之財產,其資產既與商號
登記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財產合而為一,實難以割裂觀察,因此,不論獨資
或合夥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之債務,皆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申報,方符合陽光法制及該法之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