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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所
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