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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4.01.14
要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強化書信檢查及管制作為流程,各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規定及其他矯正法規,檢視辦理收容人書信檢閱
、登錄及發受流程等各項事務及相關表冊,並依說明二重點訂定書信檢查
、閱讀及刪除流程圖,以及新增以書面記錄控管書信點交過程,並於 114
.02.05 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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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9.11.04
要 旨: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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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8.12.03
要 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提示各監獄自即日起至監獄行刑法
修正草案通過生效前就受刑人與其親友發受書信之檢閱方式。各監獄僅得
以「開拆不閱覽」、「儀器輔助」等方式檢查受刑人與其親友發受之書信
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對於內容不得閱讀或刪除,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內
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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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91.06.14
要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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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1.01.18
要 旨:矯正機關之收容人發受書信,對相關處分不服,應告知得申訴之規定,而
收容人為本身權益提出報告時,場舍管理員勿擅自退回或扣留報告,又為
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訴訟權利,應予收容人購買狀紙之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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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6.02.24
要 旨:為防範出監受刑人冒充監獄職員向其他受刑人家屬行騙情事,各監院所應
對收容人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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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7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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