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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74 條
1.
發文日期:109.11.04
要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2.
發文日期:108.12.03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提示各監獄自即日起至監獄行刑法
修正草案通過生效前就受刑人與其親友發受書信之檢閱方式。各監獄僅得
以「開拆不閱覽」、「儀器輔助」等方式檢查受刑人與其親友發受之書信
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對於內容不得閱讀或刪除,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內
容資訊
3.
發文日期:091.06.14
要  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請依說明辦理
4.
發文日期:091.01.18
要  旨: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發受書信,對相關處分不服,應告知得申訴之規定,而
收容人為本身權益提出報告時,場舍管理員勿擅自退回或扣留報告,又為
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訴訟權利,應予收容人購買狀紙之方便
5.
發文日期:086.02.24
要  旨:
為防範出監受刑人冒充監獄職員向其他受刑人家屬行騙情事,各監院所應
對收容人加強宣導
6.
發文日期:070.11.17
要  旨:
受刑人請求拍寄相片,准由監獄長官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