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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0904008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主    旨: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應依收容人之身分類別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刪除,相關
             法規與要件如下(附件 1):
          (一)受刑人、被告: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等規定辦
                理。
          (二)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
                通則第 73 條第 2  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
                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刪除,並參酌監獄
                行刑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三)少年被告: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第 2  項並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
                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應依羈押法羈押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66 條第 3、4、5  項辦理。
          (四)收容少年: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第 2  項並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
                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於相關法律制定前,循司法院釋字
                第 756  號解釋意旨並參酌羈押法第 66 條第 3、4、5  項辦理。
          (五)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 16 條準用羈押法第 66 條辦理。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並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
                第 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
                除流程辦理。
          (七)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2
                、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八)受強制工作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
                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
                流程辦理。
          (九)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74  條規定辦理。
          二、機關於書信檢查完畢後,應於背頁或其他適當空白處加蓋章戳註記,
              且應填寫發受書信表(如附件 2),其填寫方式請參照「收容人發(
              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範例」辦理(如附件 3)。又,機
              關逕予刪除之書信應影印書信原文與保管,並應於收容人出監(所)
              時予以發還。
          三、另有關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論收容人
              身分類別,請各機關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而不
              予閱讀,並依本署 107  年 5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2390
              號函辦理(如附件 4)。
正    本: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
          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
          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
          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