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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2 條
1.
裁判日期:052.12.12
要  旨:
票據法之罰金本刑,並未經核定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
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其倍數,則其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自亦不應予以提高
,原判決竟維持第一審依該條例第二條提高至九元折算一日之判決,而不
加糾正,均屬於法有違。
2.
裁判日期:052.05.15
要  旨:
電業法罰金本刑,未經主管院核定提高其倍數,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
標準,亦即不能提高,原判決關於折算標準,竟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
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加倍辦理,其法律見解不無誤
會。
3.
裁判日期:051.10.31
要  旨:
犯罪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而裁
判在施行後,固應以該條例為裁判時之法律,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辦
理,但其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仍應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原
折算標準辦理,原判決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竟依該條例加倍為六元折算
一日之計算,其適用法律,顯有錯誤。